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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边牧VS阿拉斯加 狗咬狗纠纷谁担责

日期:2023-0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边牧VS阿拉斯加 狗咬狗纠纷谁担责?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孙文科 刘轶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自己的狗狗将他人的爱犬咬伤,医药费由谁承担?受伤犬只的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宣传普及《民法典》, 4月26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展“以案说‘典’ ‘典’亮生活”庭审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行业代表12人,现场观摩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小张养了一只憨态可掬的阿拉斯加犬,名叫“胖胖”。每晚下班后,他总是第一时间带着爱犬去附近的湖边公园散步。2021年2月16日晚,在公园遛狗过程中,一条边牧犬突然从旁边的草丛中窜出,袭击了“胖胖”,毫无防备的“胖胖”当场被咬伤。小张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带着“胖胖”前往宠物医院治疗。经宠物医生检查,发现“胖胖”下巴处有贯穿伤,眼角处也有较深的伤口,建议住院观察并挂水消炎,先后花费1005元。

民警了解事发经过时,找到了肇事边牧犬的主人小李,小李承认自己饲养的边牧犬咬伤“胖胖”的事实,但仅愿意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因双方协调未果,小张的妻子作为“胖胖”的登记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医药费1005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小李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小张夫妇饲养的犬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张夫妇为治疗受伤犬只支付的医疗费1005元,应由小李赔偿。至于小张夫妇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李的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城市居民家中饲养宠物比较普遍。宠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情绪价值和精神慰藉,但是,即便经过驯化,其本身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攻击性。饲养人对此不应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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