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认定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规定,但广东地区法院还是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达到此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变成劳务关系。
本案中,李某琴在美某公司工作至2018年10月5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李某琴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虽然李某琴仍继续为美某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美某公司的用工管理,并由美某公司支付相应报酬,但其因主体资格欠缺而无法与美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5日终止,双方自2018年10月6日起形成劳务关系正确。
来源:李某琴、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20民终5534号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