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计算,包含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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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一直是企业面临的高频用工风险之一。实务中,有关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其中,第2个争议焦点,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地方。
比如,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是否包含奖金?是否包含用人单位基于福利性质发放的临时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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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具体到重庆地方,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地方规定。
那么,在重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究竟包不包含加班费、奖金及福利性质发放的临时性奖励呢?
不妨,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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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09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该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员工何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驰亨贸易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同时提起上诉。该案系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加班工资、提成工资、薪资保底补贴、临时性奖励等项目,是否应当纳入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员工何某认为应当全部计入,用人单位驰亨贸易公司则认为不应当计入。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加班工资、提成工资、薪资保底补贴应当计入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但具有福利性质的临时性奖励,不计入计算基数。
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1.加班工资、提成工资、薪资保底补贴均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计入计算基数,不应当扣除。2、具有福利性质的临时性奖励仅系企业内部福利性支出,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应当计入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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