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系,建筑工地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韩某在江苏省如东县境内的高速工地做技术员。2013年11月29日,原告韩某在工地工作时被弹出的硬物击伤右眼。如东县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后,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1、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韩某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0月11日解除。2、某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保险待遇293775.39元。后原告韩某起诉至法院。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由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其将工程发包给袁某。原告韩某由袁某雇请在涉案工程工地工作。原告韩某在工地工作时被击伤右眼。如东县人社局认定韩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韩某为柒级伤残。原告韩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证实其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因而原告韩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韩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韩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93529.39元。
法官说法: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休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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