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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未拉紧狗绳,柴犬伤狗伤邻谁买单

日期:2022-11-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拉紧狗绳,柴犬伤狗伤邻谁买单?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凌斐颖,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看到可爱的宠物犬,大家都会觉得它们天真可爱。然而,在享受它们带来快乐的同时,我们却常常忘记这些小动物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时有发生。近日,启东法院运用诉前调解成功调处一起宠物狗伤人纠纷,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重修邻里情谊。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1日,原告颜某正常在小区内遛狗,碰巧遇见同样遛狗的徐某。因徐某一时疏忽未拉住狗绳,导致其饲养的柴犬失控,冲向颜某饲养的泰迪犬进行撕咬,颜某也因救狗被咬伤。事后,颜某报警并约定在其医药费及相应宠物治疗费结算后再行赔偿。后二人因赔偿事宜产生分歧,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自己疫苗注射费518元、宠物治疗费3136元 、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8854元。

启东法院受理该案后,诉前调解指导组随即详细查看基本案情并进行分析。了解到徐某有赔偿意愿,只是认为颜某的诉求不合理后,启东法院立即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两名调解员用平实家常的语言,拉家常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迅速建立亲近感,增进了关系,缓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调解员又列举邻里之间相似案例,宣传法律知识和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为二人分析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徐某支付颜某赔偿款3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因疏忽未拉住狗绳,宠物犬脱离其掌控,致使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故被告不存在免责的可能,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我家的狗不咬人”,这句话的背后往往藏着许多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狗绳的松紧之间,牵涉到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的喜怒哀乐甚至是命运转折,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养狗,出门牵绳并抓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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