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束金毛犬扑伤女童 法院:饲养人逗玩者各承担50%赔偿责任
秋日午后,父亲在河边垂钓,女孩在不远处玩耍,此时却突然窜出一只金毛犬,只见它朝女孩跑去,将她扑倒在地……
金毛犬的主人家住附近,这天邻居前来逗狗,把金毛犬召出了笼子,却未料狗跑出后伤了人,这起意外谁来担责?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由主人与邻居各担责五成。
【案情回放】
吴某家有一只金毛犬,平时圈养在院子的狗笼里,外侧还安装了护栏。2021年11月,他蹲在笼子里修理,笼门未关,金毛犬未系犬链,蜷缩在他脚边。这时,邻居李某进到院子,站在护栏外朝金毛犬招手,试图把它召出笼子。吴某见状,向金毛犬叫道“别动”,但并未采取其他制止措施。
谁料,下一步李某竟拉开护栏,走近后继续向金毛犬招手,反复喊它出来。短短10秒内,金毛犬就起身而出,飞快窜离了院落,李某急了,连忙唤它“回来”,并追了出去。
与此同时,6岁的女孩乐乐正随父亲在附近钓鱼,金毛犬冲出院子后,将乐乐扑倒在地,造成她左侧腰部受伤,随后乐乐父亲报警处理。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乐乐一家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吴某与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吴某辩称,金毛犬是在邻居李某的召唤下才跑出伤人的,李某应与自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金毛犬性格温顺,不会主动伤人,可见原告家长对小孩监护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李某则辩称,金毛犬跑出去时,作为主人的吴某没有任何反应。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受伤是否为涉案金毛犬所致,以及两被告对原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法院查明,涉案报警内容及时间均与金毛犬伤人密切吻合,吴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也确认金毛犬伤人一事,验伤通知书亦加以佐证,由此可推定原告之伤系涉案金毛犬所致。
至于两被告提出,原告年幼,可能是其个人不当举动或惊吓导致受伤,对此法院认为,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主动挑逗、追赶金毛犬等过失情形,而且原告年仅6岁,在突遇肆意窜跑的大型犬时,因恐惧逃避导致跌倒受伤也合乎常理。
法院同时认为,吴某作为饲养人,未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且在事发当日,狗笼呈打开状态,金毛犬无犬链约束,外部护栏也未上插销。面对李某的引诱行为,吴某未能有效制止金毛犬外出,也未能采取及时补救措施,故其具有一定过错。
此外,被告李某作为一名正常阅历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大型犬不做约束、脱离控制的危险性,却仍持续招手引诱金毛犬外出,又径自拉开护栏致它奔出,脱离控制,其行为是导致金毛犬伤人的直接原因,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两被告的原因力和主观过错程度,判决吴某、李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等共计5937.2元,两被告分别承担2968.6元。
近些年,养宠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爱宠俨然成为时尚。然而,大型犬只散养户外、未系犬链随意遛狗等行为却屡见不鲜,纠纷数量也逐年增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若因证件不全、不牵狗绳、饲养禁养犬类等原因伤人,狗主人全责;若主动撩猫逗狗致人受伤的,撩猫逗狗的人要负责。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明确自己是 “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合法合规文明饲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市民朋友们也要注意自身安全,不随意实施任何挑逗、追赶动物等危险性行为。牢记养狗不系绳,责任找上门;逗狗致损害,责任躲不过,文明养宠、谨慎逗宠。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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