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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宠物犬未系牵引绳致人受伤 法院: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宠物犬未系牵引绳致人受伤 法院: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人未给自家宠物系好牵引绳,导致宠物犬脱离自己的视线和控制,独自返回电梯并随着电梯上行,致邻居为了躲避而受伤。宠物犬主人是否该承担侵权责任呢?

【案件回放】

张女士与其饲养的宠物犬从1楼搭乘电梯前往9楼住处。到达9楼后,张女士走出电梯,宠物犬跟随张女士走出电梯后又独自返回电梯内,并随电梯上行。居住于18楼的唐女士牵着自己的宠物犬在该楼层等电梯,当电梯到达18楼开门后,张女士的宠物犬从电梯中冲出并吠叫,唐女士因受到惊吓且害怕自己的宠物犬与张女士的宠物犬发生打斗,随即拉着自己的宠物犬往安全通道走。在躲避的过程中,唐女士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腓骨骨折、左侧胫骨骨折。

唐女士认为,张女士饲养动物未采取必要的拘束措施,导致自己受伤,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等。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犬外出时,主人应当为其束牵引绳。本案正是因为张女士违反本市饲养犬只的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犬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宠物跟随主人走出电梯后,又独自返回电梯,致使主人对宠物犬失去控制,导致唐女士受到惊吓在躲避过程中受伤。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赔偿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饲养人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首先,因张女士没有为宠物犬系牵引绳,导致宠物犬在走出电梯后又径行返回电梯,并独自乘坐电梯上楼与唐女士相遇。在此过程中,张女士没有系牵引绳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对宠物犬失去控制,进而致使唐女士在躲避过程中受伤。其次,宠物犬虽没有与唐女士产生直接的“抓伤、扑倒、撕咬”等接触,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故唐女士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情形时,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本案中,张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唐女士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张女士应对唐女士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二、文明饲养宠物建议

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但在饲养宠物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增强风险意识,除了应遵守地方性行政管理规定,如及时办理犬只登记、定时年检等,还应具有危险预防意识,如定期给宠物进行疫苗接种、不得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门时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等,对自身及他人健康负责。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静安法院 杨臻 狄茹馨 刘晓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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