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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法斗犬”寄养期间撞伤腿骨折 法院:服务合同成立 宠物店未尽谨慎照看义务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斗犬”寄养期间撞伤腿骨折 法院:服务合同成立 宠物店未尽谨慎照看义务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李某在某平台查到某宠物店从事宠物寄养业务,双方网上约定李某将其饲养的“法斗犬”送到该宠物店寄养,寄养时间一个月。期间,“法斗犬”在与其它宠物玩耍时,不慎撞伤致一条腿骨折。宠物店发现后,将“法斗犬”送至宠物诊所进行治疗,李某分三次向宠物诊所支付医疗费用5000余元。之后,李某又三次带“法斗犬”去其它宠物诊所治疗,支付费用600余元。

经过救治,“法斗犬”伤势并无大碍,然而,双方却因医疗费用由谁承担争执不下,李某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医疗费及后续费用。

李某认为,宠物店未尽到合理照看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店则认为,李某和宠物店通过网络聊天达成协议,但是未签订正式合同。李某的宠物狗因为调皮、好斗导致受伤骨折,宠物店第一时间对“法斗犬”进行了治疗,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一、双方是否建立了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了支付寄养费的转账凭证及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已经将“法斗犬”寄放于被告处且支付了相应的寄养费,故法院认定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二、“法斗犬”调皮、好斗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动物虽然有生命,但是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调皮、好斗也是动物天性,宠物主人将宠物交付另一方寄养,自寄养之日起照顾和看护责任转移至提供寄养服务一方,现原告宠物狗与其它宠物玩耍时不慎撞伤导致骨折并产生相关医疗费用,被告作为提供寄养服务机构,未尽到谨慎照看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对被告以宠物狗调皮好斗作为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提供寄养服务一方,寄养期间应尽到对宠物看管和照料的义务,现因被告疏于管理和照顾造成“法斗犬”健康受损,且原告并没有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斗犬”在寄养期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续费用因未实际产生,故不予支持。

在寄养宠物时,要充分了解寄养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营业资质,审慎选择正规的寄养机构,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宠物相关信息及主人对寄养宠物的要求,而宠物寄养机构应当尽到谨慎照顾、妥善保管的义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张欣 陈嘉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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