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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突发火灾 保险公司能否以未投自燃险拒赔

日期:2023-0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车辆突发火灾 保险公司能否以未投自燃险拒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华雨 颜志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9月,杨某名下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率条款,但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员称车辆属于自燃,并以没买自燃险为由拒赔。杨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53000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系自燃,因原告未投保自燃险,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则认为,自燃应该是指车辆自身原因起火,涉案车辆是与外部物件接触产生火灾,不属于自燃。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释义部分载明“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 所造成的灾害。”事故后,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车头下方挂住布料遇发动机排气管高温引起,并未认定为自燃,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是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30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车辆属于自燃,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车辆属于自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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