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8年后,保险公司索赔22万余元获法院支持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唐恒涛 魏守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某公路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的客运车辆与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名乘客受伤。事后,公路运输公司先行赔偿伤者损失约50万元。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于2020年6月给付保险金45万余元。后保险公司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丁某偿还一半数额的赔偿款,即22万余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某公路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小轿车时,与丁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客车乘车人吴某等19人受伤。经事故认定,张某、丁某应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由于受伤人员较多且伤情不一,直到2016年5月,公路运输公司才赔偿完所有伤者损失,合计50万余元。事故发生时,公路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合同期内,且公路运输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并多次就赔偿事宜和保险公司协商。后经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给付公路运输公司保险金45万余元。
2020年7月,保险公司起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丁某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的一半,即22万余元。?庭审中丁某辩称,该请求应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公路运输公司于2016年5月对所有伤者赔偿后就取得了对丁某的追偿权,至2020年7月,该追偿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代位公路运输公司向丁某追偿,自然也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丁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公路运输公司即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至2020年4月,经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才给付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公路运输公司主张赔偿具有选择权,公路运输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向丁某主张偿还赔偿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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