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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车连撞造成一死一伤 无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应为事故“买单”

日期:2022-1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车连撞造成一死一伤 无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应为事故“买单”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沅芹,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大货车凌晨撞向路边的拖拉机,结果造成六车相撞的“连锁反应”,酿成了一死一伤的悲剧。除了肇事车辆外,违停在路边的无责车辆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10月2日4时40分许,王某飞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路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垃圾中转站地段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货车前部与葛某违章停放在道路南侧的拖拉机后部发生碰撞,而在葛某的拖拉机前,依次违章停放着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王某红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以及王某修驾驶的拖拉机。由于各车辆距离较近,导致了连环相撞,造成邱某受伤于当日死亡、张某受伤及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等五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邱某的亲属及张某为索赔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就无责机动车是否需要赔偿各执一词。无责的当事人均认为虽然车辆系违停,但是与本起事故发生均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起事故中,由于前车违停,造成各方停靠距离较近,而王某飞驾驶的大车碰撞后,造成了前车接二连三的碰撞,形成了挤压,导致了中间车辆的严重变形及当事人死亡、受伤的情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道交法规定了机动车的无责赔付,意指即使被保险机动车无过错,也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而设立,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减少了经济损失。而无责机动车是否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应当以其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判断条件。这里因果关系的界定不仅包括两车或多车发生的物理上的“直接碰撞”,也包括两车或多车由于作用力而碰撞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对事故伤害起作用、有因果关系的“间接碰撞”。

本案系一起多车连环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前车违规停放路边,王某飞驾驶车辆疏于观察造成接二连三的碰撞,虽前车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因其违停与王某飞驾驶的车辆相互碰撞、形成挤压,对位于中间的死者、伤者的损害均存在因果关系,形成有因果关系的“间接碰撞”。本起事故中,葛某驾驶的拖拉机、王某红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以及王某修驾驶的拖拉机系无责机动车,法院遂判决,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外,无责机动车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1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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