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逃逸还无证 “大胆”司机终被惩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赵丹丹,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泪两行”“持证’上岗’”等警示口号,无不提醒着人们谨慎驾驶。但一幕幕悲剧的背后,却仍有人心存侥幸,放下酒杯便握上方向盘。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醉驾、逃逸还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3月初,林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常熟某街道路口撞倒了同向步行的李某,致李某倒地受伤,轿车损坏。事发后林某弃车步行离开现场,30分钟后又返回现场投案。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5.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花费医药费17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沈某、马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事车辆虽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被告林某无证醉驾逃逸,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被告沈某、马某、王某均辩称该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车辆虽登记在被告沈某名下,但实际由被告马某管理,沈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被告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将涉事车辆交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并无不当;王某与林某系夫妻,王某在使用涉事车辆时未能有效管理车辆,导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林某可以使用车辆,且在醉酒后驾车,肇事后又弃车逃逸,王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5万元则无需赔偿,由被告林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赔偿11万元,被告王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赔偿4万余元,被告沈某、马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后可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逃逸均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故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部分,但最终所有损失都将由驾驶人员林某承担。本案原告伤势比较重,林某的一次侥幸、王某的一次放任,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为自己以后的生活背负上了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醉酒开车事后逃逸法理不容,无证驾驶“侥幸”上路终酿苦果,切记遵守交通法规,切勿触碰法律底线,杜绝酒驾、文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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