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 发生事故保险不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于涵 陈林,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日前,常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19年2月,毛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戈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戈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戈某向其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理赔了车损15400元,并签署了索赔权益转让书,将相关索赔权益转让给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毛某及毛某所驾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辩称,毛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事故,该行为属于商业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对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毛某自行承担赔偿损失。
常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明确约定“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亦确认收到条款,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案所涉事故中,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扣除乙保险公司已赔付的交强险份额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因毛某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为,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条款,且被告乙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被告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该损失应由毛某自行赔偿。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投保人也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说明情况,科学准确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应依法依规驾驶车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可心存侥幸。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