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车辆挂靠栏目:车辆挂靠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挂靠单位买保险出了事故车主向谁索赔,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与类型的确定,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对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解析,交通事故中有关挂靠车辆挂靠单位及车主损害赔偿案件的解析。
责任保险项下牵引车(主车)、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并且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保险(保险人相同),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范围内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要求按照牵引车或挂车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挂靠人、被挂靠人如何承担责任?挂靠他人名下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有明显过错。因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虽然挂靠行为从形式上看会区分“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但法律并未因该种区分作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免责规定,损害后果仍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赔偿。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挂靠公司需承担责任吗?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认定被告淄博某客运公司与张某某为挂靠关系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涉案车辆已经不再运营,但该事故发生在涉案车辆运营期间,故被告淄博某客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认定本案是货运交通运输领域中挂靠关系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挂靠是指无资质或弱资质民事主体通过协议形式依附于有资质或强资质民事主体,并以后者名义参与特定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借用资质。实践中大型货运车辆存在大量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如果运营期间个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以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人员追偿。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责任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被挂靠的两家公司该如何承担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挂车必须投保,挂车是无动力装置厢体,本身不会造成任何事故,挂车的挂靠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挂车的挂靠公司均应对三原告交强险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比例各为50%。
相关挂靠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是安全生产形势的必然要求。首先,挂靠人作为车辆的实际运营人、实际所有人、受益人,在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相分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车辆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职责,且安全管理义务更高于从事运输活动的一线驾驶人员。其次,被挂靠公司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也是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因挂靠而免除其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挂靠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发送交通事故可主张停运损失吗郭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挂车追尾张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导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重型仓栅式货车系张某所有,由张某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证上业户名称为该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22800元以及停运期间造成的损失156000元。
挂靠拖拉机改装后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仍需担责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其在在十余年间连续代为办理年检、收取费用,却放任被挂靠人改变车辆外观、更换发动机,亦存在过错,在明知周某不具备持有变型拖拉机的条件,仍放任周某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可能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危险,应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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