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一定免责吗?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朱书 刘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现代都市中,汽车已经成为人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车险中的免责问题也成了普通民众关心的大问题。苏州的小宋为自己的爱车投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却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拒赔。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依法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宋的维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借车辆后突发事故
2019年3月,小宋将车辆借给朋友吕某驾驶,驾驶过程中与一小型越野车发生追尾,所幸无人员伤亡,公安机关认定小吕负全部责任,越野车驾驶员无责。事故发生后,小宋维修自己的小轿车花费了23000元,同时垫付了越野车的维修费13200元。维修期间,小宋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均以小宋的小轿车未进行年检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小宋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宋称:“我是在收到对方保险公司续保的短信,在手机链接上投的车险,当时我打开链接就直接划到最下方签字了,也没有看到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手机页面中有一页投保人声明,其中说明了车辆未年检系免责条款,但是手机操作中没有将投保人声明作成单独界面,投保人确实只需要在页面最底端签一次名即可完成投保。”
保险公司不可免责
法院认为,案涉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小宋及案外人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主张因投保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进而案涉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未进行年检与本案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法官连线】
车险中往往有很多免责条款,但是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免责效力。同时,机动车未按期参加年检并不当然影响行驶证的效力,也不必然代表车辆不合格,因此要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案涉车辆未进行年检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方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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