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签下协议又拒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华雨,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5月,王某驾驶原告华某所有的逾期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对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了查勘,后双方签订《推定全损车辆处理协议书》,就保险理赔及事故车辆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扣除残值后定损金额28600元,后受损汽车被再生资源公司回收,车辆被注销证书。但之后华某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辆逾期未年检为由拒赔,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进行年检,违反保险条款的约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华某则认为,案涉事故系驾驶员疏于观察所致,并非案涉机动车性能出现问题所致,且保险人自其投保时已经知晓案涉机动车未经年检,仍接受投保;事故发生后又不直接提出拒赔,而是与其签订《推定全损车辆处理协议书》,并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应视为双方就理赔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将事故机动车报废,保险人却表示拒赔,违反诚信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保险人理应根据案涉协议书约定,在扣除残值后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就案涉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逾期未审验、驾驶员疏于观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保险人在明知案涉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投保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免于赔偿的情况下,未及时提出对案涉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检测,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保险人在未及时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约定提出拒赔的前提下,反而与华某签订《推定全损车辆处理协议书》,并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从上述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已就案涉事故的理赔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华某据此将事故车辆报废具有合理性。现保险人已经就案涉事故与投保人华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又以保险条款约定提出拒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6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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