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经典案例判决裁定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解析,损害赔偿判决裁定书节选,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评案,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法院裁定书,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定标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经典案例评述,判决标准,判决原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执行,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期限,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等。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还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能否一并主张?而对于后续治疗费,一是可以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由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二是可选择采用定型化赔偿方法,对于符合“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一前提的,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挂车是否应当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明确责任归属:1.租车人责任。因租车人无证、醉酒、闯红灯等违规或其他疏忽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由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2.租车公司责任。因车辆维修不善或安全设备故障(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租车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部分案件中存在租车中介,若中介存在过错,如未如实披露双方情况、未提供真实信息等,中介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第三方责任。若事故因第三方过错导致,责任则由第三方承担。租车人应及时报警并联系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待赔偿。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好意同乘即我们日常所说的“搭便车”。实务中认定“好意同乘”关键看乘车行为是否具有无偿性,认定无偿性应当根据车辆是否为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具有互帮互助意图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董某与王某乙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应当予以鼓励推广,如董某承担全部责任,则不利于和谐社会价值观的构建,且双方对无偿搭乘的行为不存在争议,因此,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减轻被告董某的部分责任,有助于塑造良好价值观,保护善意行为,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款项需要偿还吗?驾车出行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则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提供了保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车辆驾驶人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否撤销的审查认定
未成年人骑摩托车载人导致同乘伙伴受伤,谁买单
受害人伤残鉴定后意外死亡,残疾赔偿金如何认定?倘若因为被侵权人的自杀身亡,侵权人却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将残疾赔偿金调整为仅仅计算至死亡之日,对王某及其家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无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从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上来说更应该选择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突如其来的“开门杀”,责任谁来担?本案核心在于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明确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这体现了交强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即保护交通事故中的无辜受害者。乘客虽非直接驾驶者,但其开门行为作为车辆使用的一环,同样可能导致第三人的损害,因此不应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理由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且邓某和刘某无子女,只能依靠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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