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借名买车栏目内容:借名买车案件中,交通肇事的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刑事辩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及定罪问题,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算自首的问题,交通肇事中逃逸、自首、故意杀人及民事赔偿的认定,交通肇事的处理程序,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对逃逸行为的不当界定等,因逃逸致人死亡罪数问题,交通肇事中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赔偿,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是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等问题。
行人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行人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行人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行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予以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理由是,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种量刑情节,又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交通肇事拨打120救人 静候现场可否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而本案被告人程某虽未离开肇事现场,但也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也没有报警,故不应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救助后又消极逃避处罚的定性,判断“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主要依据应为是否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对“交通肇事逃逸”设置加重处罚情节,存在“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说”两种论断依据。从法益保护角度而言,交通肇事且业已出现被害者受伤的危急情况时,交通肇事者就负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
交通肇事任性逃逸,要承担哪些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法律表明,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是否存在共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及《刑法》的规定,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以及共同正犯。在交通肇事逃逸中,第三人在实施逃逸行为前是不可能对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因此就不存在共同正犯的可能,而只可能存在教唆犯和帮助犯。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常见问题之研究首先要计算每名受害人的损失总额和分项损失,其次要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再次要理顺赔偿顺序:先交强险,再商业险,最后为被告人及连带责任人,然后要计算各被害人损失占全部损失总额的比例,各保险人保险份额占全部保险份额总额的比例,最后进行具体损失计算和分摊。
驾车避让不当撞死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所谓发生了现实危险,是指法益正处于客观存在的威胁之中,或者说,法益已经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关于紧急避险行为中危险的来源,通常不难认定,有自然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袭击造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等;但是,行为人对自己招致的针对他人的危险,是否允许紧急避险,则有不同的看法
代驾提前结束行程后醉酒乘客自驾意外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小杨通过手机软件呼叫代驾,被告公司指派季师傅接单,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被告公司负有将客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季师傅在尚未到达目的地时,提前终止服务,并放任已经醉酒的老陈驾驶车辆离开,轻信其能够自行驾车回家,最终导致其发生单向事故死亡,对此,季师傅存在过错。季师傅的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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