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致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作者:东县人民法院 罗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10月24日,某针织公司为张某等十名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雇主责任保险,每名员工伤残、死亡赔偿限额均为1000000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0元,并附加投保了上下班责任保险和24小时扩展条款等附加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10月25日零时至2020年10月24日24时。平安雇主责任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约定,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20年2月16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8万元,后又被评定为伤残二级。张某认为依据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责任保险以及本保单扩展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约定,张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针织公司对张某不负有赔偿责任,依据雇主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无需向张某赔偿。
针织公司对张某的主张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理赔款75万元。
法官说法:针织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附加上下班责任条款和24小时扩展条款,并缴纳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涉及到雇主责任险及24小时扩展条款。根据雇主责任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张某应是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应由针织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承担事故全责,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的约定可知,该附加险实质是人身保险,所涉保险内容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要是被保险人之雇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医疗费用,保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表明针织公司与张某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本案中虽然按照雇主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故保险公司仍应对张某的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