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超过年检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一定免赔吗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超过年检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一定免赔吗?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华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7月11日,被告卢大驾驶卢二所有的超过年检期未年检的小型汽车,与案外人尤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大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尤某负次要责任。因尤某所驾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甲保险公司垫付了尤某的车损108600元。卢大所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甲保险公司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要求根据责任划分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险理赔款 76620元,款项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卢大、卢二承担。

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部分已赔付完毕,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投保的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违反保险条款约定,因此不予赔付。

被告卢大、卢二则认为,保险业务是其和被告乙保险公司约定通过小程序进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逾期年检免责条款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且没有邮寄保单及保险条款,所以免责条款无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制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保险公司辩称商业险部分因事故发生时卢大所驾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不予赔付,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载有具体合同条款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交付并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也未能证明未年检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卢二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故对被告乙保险公司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扣除已赔付的交强险2000元外,被告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甲保险公司7462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使投保人能够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还应当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另外,机动车所有人应自觉按时为车辆进行年检,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