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撞他人 商业险能否免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王蕾,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格式免赔条款中,保险人(保险公司)要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应担责。
2020年7月15日晚,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与赵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之发生时,该小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系饮酒驾车,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王某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涉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且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于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王某系酒驾,商业险免责,但其并未提交带有王某电子签名的证据以证明其在提供格式条款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出示或送达了保险条款亦或在相关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故对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保险理赔款179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司机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免责条款要产生法律效力,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外,还必须“明确说明”。因为提示性文字只能引起投保人对该条款的注意,如果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合理解释,即使投保人注意,也不一定能够领会其真实含义。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并未能提供“明确说明”的相关证据,法院据此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于法有据。
本案的发生并不表示大家可以酒驾,即使保险公司因未明确说明作出理赔,但发生事故后造成的身心影响仍旧令人痛心,肇事者也终究要自食恶果。所以拒绝酒驾,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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