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孟良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2月,王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9年12月1日,王某持C3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顾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顾某支付了赔偿款120900元。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准驾车型不符,要求王某返还其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有C3证驾驶小型轿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因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范围,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部分,应由王某依法予以承担。故判决王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款1209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小型轿车必须持有C2或C1证,本案中,王某持有C3证驾驶小型轿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故王某应当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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