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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广告桁架突遇大风倾倒致人死亡,谁之责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告桁架突遇大风倾倒致人死亡,谁之责?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杜肇振,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7月底至8月初,甲公司为筹备举办品牌车展活动,甲公司工作人员将桁架安装项目口头承揽给乙公司,工作内容为品牌车展广告桁架的安装,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在车展活动举办前,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安排工人搭建一个车展广告桁架(长4米、高3米)。2020年8月7日,甲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觉得桁架搭设不妥、氛围不够,要求乙公司临时再新增设一个桁架。2020年8月8日23时许至8月9日上午,乙公司又安排工人按照甲公司新要求的规格(长6.8米、高3米、宽0.4米、重约100公斤)在甲公司指定的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广场处搭建一个车展广告桁架。

2020年8月9日12时39分,溧水区气象台通过手机信息发布雷暴黄色预警信号。当日13时许,天气由晴转阴,根据溧水区气象台数据显示当时极大风速达8.1米/秒(5级),13时07分许,陈某带领孙女走到乙公司上述新搭建的广告桁架旁,该桁架因大风突然发生倾倒,将陈某砸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甲方)、乙公司(乙方)以及陈某家属(丙方)三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乙双方同意支付丙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43万元整;鉴于乙方现无实际支付能力,甲方同意先行将143万元整直接汇入丙方银行账户;甲方有权对已赔偿丙方的143万元整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受害者家属付清了143万元的全部赔偿款,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归还甲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123万元。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公司返还赔偿款658000元。

法官说法:

甲、乙公司及受害者家属三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协议中明确了由甲、乙公司双方共同向受害者家属赔偿143万元,但并未对甲、乙公司之间的内部责任问题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次事故中造成受害者陈某死亡的后果系车展桁架倒塌所致,车展桁架的安装系乙公司在甲公司处承揽的业务,乙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桁架设计规格未能提示迎风面积过大存在安全隐患,在安装桁架过程中也未能采取承载风荷载、防止倾倒的固定措施,致使所安装的桁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此外,在事发当天已经发生大风的恶劣天气和气象台已发布加强防范信息的情况下,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固定广告桁架,以防止发生倾倒的危险。基于此,乙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在确定桁架规格方案时未能考虑桁架迎风面积过大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广告桁架的搭设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要求,未对广告桁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在广告桁架搭设完成后未组织验收且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同时,甲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能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将活动向公安部门报批,未及时检查并整改车展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临时增设广告桁架未向场地出租方报告,在已经发生大风的恶劣天气情况下未能在人员密集的桁架附近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能自己或督促乙公司对桁架进行有效加固。基于此,甲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甲、乙公司的过错程度,确认甲、乙公司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和60%。现甲公司已向受害方支付了全部的赔偿费用合计143万元,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858000元,扣除乙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还应向甲公司返还658000元。

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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