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
一是须有建筑物脱落、倒塌发生。这种致人损害行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建筑物脱落、倒塌致害,不是由侵权人直接实施的行为导致损害,而是由物件导致损害。
其二,建筑物造成损害的方式是脱落、倒塌。建筑物脱落,既可以是建筑物主体本身发生脱落,如墙皮、砖瓦、水泥脱落,也可以是建筑物组成部分发生脱落,如门窗、电梯、壁灯脱落。建筑物倒塌,既包括质量缺陷引起倒塌,如建筑物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引起倒塌,也包括管理缺陷引起倒塌,如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引起倒塌。二是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轻伤、重伤、残疾和死亡,其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赔偿范围参照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确定。财产损害是指建筑物脱落、倒塌导致受害人财产的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失,即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开支、收入的减少或丧失。
三是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物脱落、倒塌,须是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原因,而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须为建筑物脱落、倒塌所引起的结果。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四是引起建筑物脱落、倒塌的责任人须有过失。引起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设置、管理、维护不当或者设计、施工、管理缺陷等,即未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确定方式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受害人无须对责任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而是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责任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的,即确认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述要件要求,即构成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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