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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玻璃坠落致车损 房东租客均担责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玻璃坠落致车损 房东租客均担责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干文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房屋玻璃坠落导致车辆受损,但房屋系出租给他人使用,房东和租客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经过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月1日中午时分,原告殷某之妻张某驾驶才购买4个多月的SUV小型普通客车停在某小区住宅楼南侧时,遇该住宅楼二楼一居民房屋南边的玻璃窗坠落至车身,致车辆受损。张某立即报警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次日,某4S店就案涉车辆出具估价单,包括拆装或更换开窗玻璃等18个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等合计3.8万余元。殷某为案涉车辆的损失赔偿将房屋所有权人潘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受损车辆所停位置处有露天临时停车位画线,邻近车库的使用人为张某父亲。案涉房屋系被告潘某某拆迁安置所得,并出租给丁某某使用,坠物事故发生在租赁期限内。

现场照片显示房屋案涉南窗户的内侧有被安装了木架子,但与玻璃窗及轨道有一定距离。审理中,法院依潘某某的申请追加租客丁某某为第三人。并经潘某某的申请,由某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最终核定损失为3.2万余元。

法院认为,殷某所有的车辆因被潘某某所有的房屋玻璃窗坠落而受损并造成损失3.2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现潘某某系发生事故的玻璃窗的房屋所有人,虽然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发生事故时该房屋由丁某某租赁使用,但保证租赁物的完好及不发生安全事故系租赁物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玻璃窗坠落系他人人为所造成。从潘某某提供的窗户照片也显示坠落玻璃窗的轨道有陈旧性损坏的情形。亦即,在潘某某作为玻璃窗对应房屋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因怠于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对殷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从丁某某的陈述中也可证明实际上丁某某对外侧玻璃窗有部分轨道已损坏的事实是明知的,认可窗户往西推推不动,由此,丁某某在发现外侧玻璃窗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通知潘某某予以维修,致使造成窗户坠落及殷某车辆受损的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殷某之妻将车辆停在有临时停车位画线的位置,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由潘某某承担85%的责任,由丁某某承担15%的责任。判决后,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有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经常性检查窗户、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阳台花盆、晾衣架等是否牢固,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也切勿将物品及杂物等放置在自家阳台外沿处、窗台处及容易坠落处,避免发生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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