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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砸碎车窗,谁来赔?

日期:2022-12-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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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碎车窗,谁来赔?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赵延丽 刘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事实上除了故意而为的高空抛物外,高空坠物也是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大隐患。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起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苏州的小包请师傅拆除自家的旧空调,拆除过程中,谨慎的小包站在楼下提示小区内来往的居民尽量远离空调拆除点,却忽然听到了“啪嗒”一声声响,仔细查看后发现自家楼下的一辆宝马车天窗被螺丝钉砸碎了一个小孔,由于车辆天窗是钢化玻璃,很快整块玻璃便塌陷破碎。

估摸着就是自家拆除空调惹的祸后,他从物业处找到了车主小姜的联系方式并报警。警方出警过程中,小包也承认是自己家物品坠落砸坏小姜车辆。在警方的协调上,双方约定协商处理维修费用,并共同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

小姜称:“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了,没想到在4S店出具1万多元报价单后,对方却因为费用过大而拒不认账。”说着这话,小姜向法官出示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小姜希望小包直接与4S点结算维修费用,小包满口答应,并向小姜表达了歉意。虎丘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小包赔偿原告小姜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被告虽抗辩称当时只是听到声响,不清楚是不是自己家空调配件砸坏原告的车。但是被告在发现原告车辆受损后,第一时间联系物业确定车辆车主,并在第一时间报警。仅是在维修费用确定后,被告认为维修费过高而开始否认,辩称不清楚事发经过、不能确定侵权主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定侵权主体为被告,原告的各项损失均有对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作为侵权人理应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为了维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对此类问题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考坠物案件,居民在拆除自家外立面物品时,应当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避免此类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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