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中了车,车损怎么赔?
车停在小区,却遭遇了自然灾害,谁来赔偿车损一万元?日前,乐清法院柳市法院就一起特殊坠物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行公开审理。
2020年8月22日,柳市镇居民刘接到114报案电话,要求将车开走。当他下楼时,他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碎了。原来小区B栋住户林在敲房子立面墙装修,产生的碎石有一部分直接掉下来砸到了刘的车。
刘看到自己心爱的车被撞毁,无法就车的损坏范围和维修方法达成一致,于是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处置后,给出的意见是“是高空坠物,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法庭解决”。随后,刘将涉案车辆转移到温州的一家商店等待维修,并要求林赔偿车辆损失。
林认为,车辆的停放地点是小区居民的生活通道,而不是停车位,这是违法的,也是违法的。他认为双方都应对车辆的损坏负责。事发前他用纸箱、围栏将车辆围起来,不愿意单独承担事故责任。
双方未能就车辆损坏范围、赔偿金额、维修单位等事宜达成一致。同年9月,刘起诉林某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车膜费、、运输费共计5.8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该住宅区为拆迁房屋,尚未指定停车位。事发时,涉案车辆斜停在小区入口通道右墙,涉案车辆停车区没有指定停车位。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审判过程中,法官们逐一澄清了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耐心地进行了法律解释。
被告林擅自敲打自己房屋的立面,造成砂石从天而降,并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作为损害客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将其车辆停放在小区的通道处,属于公共区域,通道明显狭窄且不规则,不属于小区专门设置的停车范围。原告显然把车停在这里不合适。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即被告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赔偿原告70%的经济损失。综上,乐清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赔偿原告刘修理、零部件、更换、胶片费用共计3.85万元,赔偿原告刘运输费用1500元。判决现在已经完成。
近年来,全国高空投掷、物体事件频发,成为“全城之痛”。但由于行为人难以认定或当事人推卸责任,案件的侵权责任难以明确,往往争议较大,难以有效预防和处罚。
为了保护“架空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第1173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254条
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赔偿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
从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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