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玻璃砸坏汽车 突来损失谁赔偿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 妍 孟俊克
受天气影响,年年都会有大风刮落的广告牌、刮倒刮断的大树威胁行人及财产安全的事情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呈现出了逐步上升的趋势。
2014年7月14日下午禹州市未来首府小区8号楼502室业主杨某,袁某和702室业主朱某,王某家的阳台玻璃和玻璃框因天气原因坠落,将停放在楼下焦某的豫KDE966号汽车的挡风玻璃及车顶盖等部位砸坏。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车损为34593元评估费500元。车主焦某向禹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502室和702室阳台玻璃和玻璃框坠落损坏原告车辆,502室和702室的业主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车损和评估费用计35093元。
被告杨某,袁某,朱某,王某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2014年7月14日刮大风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故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刮大风时墙体外墙砖部分脱落楼顶也有不明物品坠落,业主缴纳有维修基金,开发商缴纳有质保金,应先动用维修基金和质保金,故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列为被告。
该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不可抗力的物件因管理欠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担责。
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刻度的客观情况。不可避免性,即只有无法采取无法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抗力的特征。不可克服性。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
二审法院认为502室和702室阳台玻璃玻璃框因大风天气原因坠落达不到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的程度。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性,达不到毫无办法加以阻止的程度,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克服性。故本案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上诉人辩称本案刮大风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关于动用维修基金和质保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故朱某等四人应列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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