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袋垃圾“从天而降”?
作者: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将垃圾随手扔向窗外,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将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6月22日下午,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后该院首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某小区12幢305室进行拆除装修作业时,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2袋装有石膏板、木头、碎玻璃等物品且未封口的建筑垃圾,长1.5米的油烟机管道,铁质鞋架从该户北阳台予以抛掷。抛掷点下方是一排自行车库,紧临东面是12幢3单元的出入口,西面附近的车库门口处停放了1辆罩着车衣的小型轿车。3单元某户居民推自行车入库时被突然抛落在其近身的1袋建筑垃圾所惊吓,遂打电话报警而案发。抛掷物品致上述小轿车轻微受损。经称重,2袋建筑垃圾分别重17公斤和12公斤,铁质鞋架重1.2公斤。当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车主赵某人民币7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规范该现象带来的社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高空抛物作为独立罪名处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了法律规则的约束,破除高空抛物的陋习还需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一起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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