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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工人施工被坠物砸成重伤,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人施工被坠物砸成重伤,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超,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19年12月20日,李某将美容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王某经营的装饰公司(一人公司),随后该装饰公司将装修工程中的前期拆除工作分包给了张某,张某雇佣甲和乙从事前述拆除工作。2019年12月22日,甲在从事上述拆除工作时,被现场坠物砸伤,随后入院就医。期间花费医药费21万余元。后经鉴定,甲构成二级伤残。为此,甲将李某、王某及其装修公司、张某以及案涉房屋所有人统统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1.23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召集甲至工地干活,提供施工工具,以及按天计算工钱的工作模式,使得张某与甲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作为雇主未认真制定施工方案,未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提供安全帽等),具有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在选任施工者时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自身操作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自担20%的责任。房屋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59.56万元。张某按50%比例赔偿79.78万元;装饰公司按30%比例赔偿47.87万元,装修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王某作为经营者,不能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对装修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甲长期跟随张某在其承包的工地施工,张某为甲提供施工工具和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甲作为常年在建筑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该知晓拆除门窗时应该从上往下进行,但是其却先拆除下部门框,导致上部门框失去支撑掉下砸中甲,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张某作为雇主,应该对施工方式进行部署,且应该提供安全帽,但是张某均未能做到,也未对甲错误的工作方式进行制止,对甲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装修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张某是否具有资质进行审查,具有选任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工地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安全。承包方在选任施工队时,一定要审查其资质,既保证施工质量,又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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