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不服从工作安排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顾霞,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时会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是否可以拒绝到岗?单位是否有权因此辞退员工?员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2018年3月,劳动者许某入职某环保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对许某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2020年7月,公司因火灾停工停产,遂安排包括许某在内的全体员工从事物件整理工作,为企业恢复生产做准备。2020年12月底,火灾事宜基本处理完毕后,环保公司征求全体员工意见,可将员工安排至其关联公司工作,若不同意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处理搬迁及收拾工作,待公司重建后恢复经营。许某拒绝至关联公司工作,但同时其以其系仓管员,仓库无活为由多次拒绝公司给其安排的搬运等简单工作。公司因此对许某记大过两次并经再三沟通未果后,于2021年1月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许某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许某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某环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许某担任仓管员一职,但公司因火灾停产,环保公司为复工复产确实需要进行物件整理、搬运工作,环保公司安排许某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内容属因突发状况对许某工作进行的临时安排,系特殊情况下维持双方劳动关系作出的决定,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且该决定不会使劳动者尊严或技能受损,也非劳动者不能胜任或明显超过合理强度。在此情况下,许某以工作内容与其工作岗位不符为由拒绝,经沟通后仍拒不配合、消极怠工,环保公司在对许某记大过两次后,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往往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调整生产经营内容,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前提下,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合理调职,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合理决定,配合用人单位进行的合理工作安排。如劳动者有异议的,应当采用协商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对抗。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职,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面对疫情冲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更应增强理解沟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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