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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林静宜 潘李娜,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但是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的人出于不理解或是怕麻烦等心理,不配合相应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隐患。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绝不配合工作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

原告于2017年9月起进入被告处担任小学部英语老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5日向原告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并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聘用合同》。2020年11月15日,原告至被告处工作。其间,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行程码,原告未予配合,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为此离校。2020年10月18日,被告通过邮件方式向原告发送《重要通知》:告知原告因违反了学校外籍教师行政管理条例、疫情防控违规人员处理办法,认为不适合在我们学校当老师。为了继续进一步讨论你的职位,学校要求:1.你必须在2020年10月18日晚上20点之前向学校提供你的最新轨迹。但原告并未提供,2020年11月1日,被告经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疫情防控违规人员处理办法》,内容具有合理性,并进行了公示。原告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应知晓疫情防控期间的注意事项、要求及相应后果,遵守和配合学校基于疫情防控提出的合理要求。在原告拒绝如实提供其行程轨迹的情况下,为疫情防控需要,被告要求原告停课并限期要求提供行程轨迹,具有合理性。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拒绝提供行程码,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影响被告正常教学秩序,被告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

“法者,治之端也。”作为理性个体,应当遵守方以规则,相向而行地共同狙击疫情。对无视防疫要求的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打赢疫情阻击战,也有利于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凝聚起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磅礴动力,从而为真正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胜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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