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无法到岗,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我,合法吗
王女士随配偶回老家过春节,因疫情导致无法回京上班。用人单位YY公司以王女士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王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YY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诉称,2020年春节期间随丈夫到外地过年,由于疫情无法到北京公司现场办公,其及时向公司反馈了情况,但公司仍然坚持要求其到公司轮岗上班。2020年3月,公司通知其因其旷工,将其辞退并停止缴纳社保。王女士要求YY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YY公司辩称,疫情期间公司通知工作人员于2020年2月10日起到公司轮岗值班,要求在家办公并获得批准的,可以在家办公算正常出勤,计算正常工资,但王女士并未获得批准,故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通过微信向YY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经理请假,告知因疫情无法回京上班,李经理则表示“忙不过来!大家轮岗来上班,我不同意轮岗到你了,你不到岗!”诉讼中,王女士已提交当地证明,可以证明其系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已将此情形告知YY公司。故其未按时到岗的情形并非旷工,未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YY公司将其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YY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出勤并提供劳动成果。如因病、事假等特殊情形无法到岗,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女士未及时返岗上班的原因是疫情所致,王女士也及时将此情形通知了用人单位,显然与无故不到岗的旷工情形有所区别,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各地依据当地情况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地行使自身的用工管理权。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