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劳动终止证明及证件转移手续等,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索引
《蔡玉龙诉南京金巾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蔡玉龙主张的归还安全8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的问题。因蔡玉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安全8证及一级建造师印章交给了上诉人金中建公司,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的损失问题。上诉人蔡玉龙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上诉人金中建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玉龙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金中建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玉龙,超出了合理期限。一审按照蔡玉龙离职前平均工资13 975元的标准酌定金中建公司支付蔡玉龙4个月工资损失,并无不当。故对蔡玉龙主张6个月工资损失、金中建公司不同意支付此期间工资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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