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玻璃致光线反射邻居家 法院:侵害相邻权 应予拆除恢复原状
【案情回放】
王先生一家居住在12楼,对面有条景观河,放眼前望,有开阔的视野与优美的风景供人欣赏。
可突然有一天,王先生发现楼下11楼的邻居叶先生家在房屋的南侧及北侧搭建了一座全玻璃结构的阳光房。王先生发现,这座阳光房不仅影响他们观景,阳光房的全玻璃结构,还导致强烈的反射光直射入家中。
王先生认为,这座阳光房不仅存在安全隐患,其产生的光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了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于是找到邻居叶先生协商,请求拆除阳光房。
协商未果后,王先生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以相邻权被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叶先生拆除阳光房,消除光污染。
叶先生辩称,不同意拆除阳光房,他们只是正常封闭了自己家的阳台,并未造成王先生所说的损害结果。
上海松江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叶先生在其11楼的房屋的南面阳台和北面阳台上均搭建了阳光房。小区物业公司在叶先生搭建阳光房时曾向其发出过装修违章行为整改通知单,载明:在装修过程中,叶先生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搭建的阳光房涉嫌违章,要求叶先生及装修单位在5天内对违章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装修管理要求。
为实地调查原告所述损害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主审法官到涉案阳光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叶先生在南面阳台上搭建的阳光房,顶部距离李先生家窗户下沿的高度仅为22厘米左右,而北面阳光房的顶部甚至与李先生家北面阳台的地面基本持平。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先生搭建的两处阳光房,对原告王先生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经造成了实质危险和严重影响,玻璃反射所产生的光污染及灰尘等问题也确实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叶先生一家的相邻权,理应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法院判决叶先生拆除阳光房。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一、什么是光污染?
光污染是指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包括可见光、红外线和紫外线造成的污染。
二、法律规定的相邻权能否保障公民正常的“光需求权”?
能。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光污染,会造成哪些伤害?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为三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白亮污染: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度,影响正常的生活。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烈日下驾车行驶的司机会出其不意地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突然袭击,眼睛受到强烈刺激,很容易诱发车祸。
人工白昼: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令人眼花缭乱。有些强光束甚至直冲云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这样的强人工光照使人夜晚难以入睡,扰乱人类正常的生物钟,导致白天工作效率低,强光还会伤害到鸟类和昆虫的生物钟,破坏昆虫在夜间的正常繁殖过程等,甚至导致某类生物在地球上灭绝。
彩光污染: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构成了彩光污染。彩色光源让人眼花缭乱,不仅对眼睛不利,而且干扰大脑中枢神经,使人感到头晕目弦,出现恶心呕吐、失眠等。
2022年8月1日,新修改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有了相应的技术性要求和约束规定。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8月1日)
第六十四条 户外设置照明光源、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
第六十五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本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
第六十六条 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
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或者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案例编写:上海松江法院 陈珺 杨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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