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噪音导致租金损失,也可求偿
案情简介
张先生名下有一套办公用商品房,隔壁是宇宙公司的经营地。由于宇宙公司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发出噪音,且全天候不间断运行,致使张先生的承租人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在房屋出租时,有意向的客户也均以无法接受噪音为由未签订合同,导致房屋迟迟未能出租。张先生将宇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屋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
宇宙公司辩称,机房噪声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影响办公。房屋未能出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租金、装修、位置等。张先生的房屋未出租,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其公司已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降噪处理,故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张先生就宇宙公司机房产生的噪声对隔壁的影响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房昼间、夜间运行时,隔壁3个检测点噪声的测量结果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噪音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宇宙公司放置的空调、服务器所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造成噪音污染,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给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损害,张先生要求宇宙公司停止侵害,整改消除房内的噪声污染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噪声干扰解除,导致其租金损失,宇宙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在卷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法院判决宇宙公司对机房再次进行隔音处理,降低噪声至国家标准之内并赔偿张先生租金损失37万余元。
宣判后,宇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予以必要容忍。但如果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受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张先生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噪音妨碍的存在,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宇宙公司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对涉案房屋噪声的产生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宇宙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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