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举证能不能只靠录音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梁女士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后张先生将自己所有的305号房屋对外出租。梁女士称,305号租户恶意制造噪音,特别是早上六七点左右多次敲砸地板,小孩玩玩具、跑动等,并且有时候晚上十一点后往地上扔东西,存在超出正常相邻关系的噪音,致使其不堪其扰,并诊断为焦虑障碍,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000元。
张先生辩称,梁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租户产生的声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梁女士一直对其及租户存在不满情绪,其前后将房屋出租给三任不同的承租人,梁女士均以噪音为由投诉、上门滋扰,严重时还殴打承租人,造成承租人退租。梁女士一再以“噪音”为由投诉,完全是自身问题,所以不同意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法庭当庭释明,梁女士未对噪音相关问题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女士以305号房屋制造噪音为由主张其相邻权受到侵害,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自行录制的录音。从录音反映的情况来看,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并未明显超出有孩子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梁女士也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等其他证据,证明住户发出的声响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范围,现梁女士无法证明张先生存在侵权行为,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张先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梁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作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相邻妨害行为;(3)原告相邻权益受到侵害;(4)被告行为与原告相邻妨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主张受到噪音妨害的一方一般会提交自行制作的音频,受录制时间、地点、人为因素、设备因素及其他因素影响,对方当事人一般对该音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由于每个个体对声音的忍受能力并不相同,不同分贝的声音对同一个体、或同一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造成生理上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范围,那么相邻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声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楼下住户负有对声响的容忍义务。当然楼上住户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遭受声音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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