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致污水反流 楼上6户业主集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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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堵塞致污水反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权保护纠纷,居住在原告唐某楼上的6户业主,均被判承担责任。
唐某系合川某小区1-1号房屋业主,因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在家居住。2019年11月18日,唐某的父亲去唐某家时发现,房屋屋顶漏水,屋顶、墙面、酒柜等处均霉变发黑,室内也有积水。唐某的父亲遂立即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是唐某家和楼上2-1号业主陈某家客卫共用主水管之间堵塞,导致陈某家卫生间溢水后又浸透唐某房屋,堵塞物为生活垃圾。
另查明,该单元户型共七层,房屋客卫共用一个主水管道,属于室内共用管道。经评估公司评估鉴定,唐某房屋室内因污水浸渍造成的损失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9400元。
事后,由于与楼上2至7楼业主协商未果,唐某于2020年7月将楼上6户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该案中,唐某所有的1-1号房屋及楼上的2-1号至7-1号房屋客卫共用一个主水管,该管道的管理维护责任应当由7户使用人共同承担。现因房屋住户在使用该管道过程中发生管道堵塞,导致管道污水反流到2-1号房屋后又浸透唐某家房屋,造成唐某家中屋顶、墙面、酒柜等多处受损。唐某家客卫主水管是在堵塞点之下,且能正常使用客卫主水管,因而排除了唐某不当使用行为,但无法确认管道堵塞是2-1号至7-1号房屋住户中哪一户、哪一人的不当使用行为造成。
房屋产权人负有对房屋设施管理、检查、维修的责任和义务。因2-1号至7-1号房屋业主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故唐某的损失应由其楼上6户住户共同承担,由于无法确认责任比例,则平均分担。
法官说法: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高层住宅的数量及居民入住率都在不断提升。但邻里之间通风、排水、装修影响等矛盾逐渐增多。大家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努力共建和谐的邻里关系,维护大家良好的居住体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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