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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相邻纠纷

空调水管爆裂致相邻店铺存货水湿受损 法院:依据奢侈品行业惯例认定损失金额与法不悖

日期:2022-1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空调水管爆裂致相邻店铺存货水湿受损 法院:依据奢侈品行业惯例认定损失金额与法不悖

炎炎夏日,恒隆广场,爱马仕店铺的库房空调水管爆裂致相邻的香奈儿店铺大量奢侈品存货因水湿受损。保险公司向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马仕公司”)赔偿实际损失,但双方就存货水湿受损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全损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中,将受损存货认定全损是否具有合理性?爱马仕公司是否应根据推定全损的理算金额对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案情回放】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黎世财险公司”)向香奈儿公司签发《财产一切险及营业中断保险》保单,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1日00:00时至2015年6月30日24:00时。2014年7月2日及7月30日,香奈儿公司在恒隆商业广场经营的店铺发生两次漏水事故,导致店铺内部装修、办公用品和两批次存货因水湿而受损。经调查,漏水事故系店铺正上方爱马仕店铺空调冷冻水管软管爆裂脱开所致。随后,苏黎世财险公司委托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宜公估公司”)就上述两次漏水事件出具两份公估报告,理算金额分别为747,205.55元以及205,770.57元(均已扣除残值),后苏黎世财险公司向香奈儿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952,976.12元。香奈儿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主张上述财产和利益的权利转让至苏黎世财险公司。苏黎世财险公司遂向爱马仕公司索赔,双方对理赔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期间,爱马仕公司委托上海谛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谛诚公估公司”)就涉案两次货损进行评估并提供两份公估报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存货均遭水湿,虽程度不一,但对货物损害实际存在,公估人员按照奢侈品行业一般做法将存货以100%进行定损并无不妥,且目前受损存货均已销毁。公估报告中载明的定损金额中亦扣除了残值,水湿货品均已销毁,故对爱马仕公司相关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代偿款952,976.12元。

一审宣判后,爱马仕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遭受水湿的货物并未发生全损,水湿货物系服装、鞋品或皮具,水湿不会造成其使用功能下降。保险公司系因保单中载明的“商标及标识条款”(内容为“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被保险人有权处理受损之商品,但其残值应由受损商品之理赔金额中扣除;如被保险人同意由本保险人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及影响被保险人品牌声誉的前提下,本保险人得自负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自行处理该残余物”)而对香奈儿公司进行全额赔付,对因侵权行为之外的原因所产生的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部分,无权向爱马仕公司追偿。二审审理中,苏黎世财险公司提供涉案保险条款,其中商标和标识条款约定,如果本保险单项下带有商标或标识的投保产品(仅指存货商品)发生损失,同时苏黎世财险公司选择以协议价值或评估价值接收全部或部分该商品,被保险人可以自负费用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标注“残损物品”字样或将商标或标识去除,但上述标注或去除不应造成商品损坏,且被保险人应依照法律的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重新加上标识。

【以案说法】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爱马仕公司提供的经由上海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下载的“品牌和商标条款”与苏黎世财险公司提供的“商标和标识条款”,两者来源及内容均不一致,涉案保险合同“商标和标识条款”主要是关于发生货损时被保险人对商标或标识的处理约定,其中并未涉及存货商品发生损失直接认定全损的行业惯例,且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万宜公估公司系依据爱马仕公司提交的“品牌与商标条款”来认定存货损失。根据万宜公估公司公估报告显示,涉案部分产品确存在水湿变形,手提包轻微色差、内衬起皱,皮具表面有水渍等一系列货损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香奈儿品牌实际情况,依据奢侈品行业惯例认定案涉存货损失金额的做法与法不悖,应予维持。进一步而言,虽然涉案湿损存货未进行折价销售,但在最终理算金额中已扣除了案涉存货残值,在公估报告认定受损存货已全损的情况下,爱马仕公司要求以存货价值的40%确定案涉存货实际损失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依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爱马仕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公估报告对水湿奢侈品存货认定全损是否合理。爱马仕公司认为将水湿存货认定全损的做法不合理,而应折价销售后确定损失金额或直接以存货价值的40%认定损失。该上诉理由未被采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奢侈品是指超出人们生存基本需要的范围,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商品,其一般具有卓越的品质。奢侈品公司在营销中多注重维护产品的稀缺性和品牌的高贵感,对各品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存货处理都有严格的管控流程。因此,奢侈品湿损存货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特殊性,难以采用快消品牌瑕疵品打折销售或是洗涤保养处理后再行销售的方式,而应结合品牌自身特点,并遵循奢侈品行业的一般惯例处理,即做出认定全损的处理。本案中,水湿存货为香奈儿品牌手提包、衣服、鞋子等。根据公估人员陈述,在现场查勘时,主要通过肉眼查看、用手触摸的方式,并结合货品的不同材质和用途等多项因素,对存货是否构成水湿以及致损程度等进行判断。如针对手提包,需结合不同皮质、水湿面积、水湿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针对衣服,需结合水洗标载明是否可水洗等情况进行评定;针对鞋子,需结合水湿部位、皮质面料等情况来作出判断。在对货物湿损情况作出评定后,公估人员根据奢侈品行业惯例,并结合香奈儿作为国际一线品牌,产品品控较为严格这一情况,对水湿受损的存货认定全损并无不妥。

其次,经过检索和查询,可以发现保险行业实践中存货损失的理算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各方发生争议时一般可根据货物品牌、受损情况、货物类型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定。公估报告作为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是损失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本案中,针对涉案两次保险事故,万宜公估公司于2016年12日22日、2017年1日17日各出具一份公估报告,谛诚公估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本案一审期间)出具两份公估报告。综合本案所涉四份公估报告做出时间来看,一审法院采纳距离事故发生时间最近的两份公估报告认定全损具有一定合理性。此外,万宜公估公司做出的公估报告在认定全损的同时,亦根据残值回收商的报价扣除了存货残值,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针对公估报告,上诉人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下,故一审法院采纳公估机构定损结果的做法并无不当。

最后,爱马仕与香奈儿均系世界知名奢侈品牌,两家公司对于自己一方货物受损瑕疵产品的处置方式和定损标准存在互相参考的价值。但爱马仕公司对于其提出的香奈儿公司湿损存货应进行打折销售或按存货价值40%定损的主张,并未提供其内部或其他同等级别奢侈品牌类似货损处置方案作为参考,亦未提供相应的行业规则或者管理规定来佐证其相应主张,通过比较双方举证,爱马仕公司相关主张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本案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案例编写:上海金融法院 周荃 楼雨薇 郑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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