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采光被相邻建筑物遮挡而要求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01.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被告小华在原告小晨住宅南面建设三层建筑物,原告小晨认为该建筑物影响自己的采光权,原告小晨多次与被告小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华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原告小晨住房东西长15.2米,南北宽6米,高度6.6米(平坐4.3米);院落东西长15.2米,南北宽9米。被告小华建筑物东西长36.4米,高12米。距离原告小晨院落最近处(西侧)2米,最远处(东侧)2.7米。距离原告小晨住房西侧11米,东侧11.7米。
02.法院审理
参照巨野县人民政府文件巨政发[2005]12号《巨野县建筑间距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遮挡建筑是多、低层建筑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但最小距离不低于13米。”本案中,被告小华所建楼房距离原告小晨住房东侧11.7米,西侧11米,均不满足13米的房屋前后距离要求。被告小华的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小晨的采光权。
阳光之于生命非常重要,原告小晨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其日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华的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小晨房屋的采光和日照,给原告小晨造成了损失,结合原告小晨房屋日照减少程度,日照减少对家庭生活影响等因素。参照巨野县人民政府《巨野县建筑间距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遮光情况,按被遮挡居室的使用面积每平方每年补偿15元、20元、30元的标准及菏泽市冬季取暖费22元/㎡的收费标准,酌定原告小晨的损失按照每年50元/㎡,原告小晨住房面积为91.2㎡,即每年4560元。
考虑到原告小晨房屋现状,结合巨野县城镇化发展因素,酌定暂时支持原告小晨自201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共计20年损失为91200元。若2034年12月31日之后仍然保持目前双方之间相邻关系状态。原告小晨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03.案例解读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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