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停休病假返岗工作遭拒 法院判决企业不得限制职工劳动权益
作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子裔 徐威,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职工主动提出停休病假返岗工作,而用人单位以职工劳动能力尚未恢复,要求劳动者继续休病假,拒绝安排工作。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工作的通知,限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职工安排工作。
2018年12月,徐某因脑内出血入院治疗,2019年2月出院。同年9月12日,徐某在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内出现后遗症。11月7日,徐某前往医院进行CT复查,检查报告载明诊断为小脑软化灶形成。2020年1月9日,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门诊诊疗证明书载明徐某可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徐某随即向用人单位连云港某机械公司申请返岗工作。
2020年3月27日,连云港某机械公司向徐某发出通知,载明:徐某不适合上班,不予安排工作。徐某收到通知后,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6月28日,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连云港某机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徐某具有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裁决撤销其作出的停工通知,责令其按照徐某生病前岗位安排正常工作。
案件审理中,连云港某机械公司申请对徐某劳动进行能力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期保护的是符合休病假的职工在最长期限内休病假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且不被解雇的权利。劳动者滥用医疗期制度休病假、企业利用医疗期制度限制劳动者返岗上班的均不符合医疗期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劳动者因身体健康恢复,不需要修病假的,应当及时与单位沟通,返岗上班。徐某在患脑出血疾病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休养,虽经诊断尚有“小脑软化灶形成”之后遗症,但通过庭审中听其言、观其行,其言谈举止与常人无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疗证明书也表示徐某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徐某的要求,安排其从事原工作,如果其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应当另行为徐某安排工作。用人单位拒绝为徐某安排工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向本院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无法律依据。综上,法院驳回用人单位连云港某机械公司主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作出前述判决。二审期间,用人单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实践中,存在劳动者经治疗后身体恢复到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但留有一定的后遗症,是否能够适应原岗位尚不明确的情况。可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岗位对工作技能要求;职工在原岗位工作后的实际表现。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医疗期未过、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等理由拒绝安排工作。这与职工医疗期届满后拒绝返岗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职工医疗期届满后拒绝返岗严重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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