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员工洗碗池内清洗工作服被辞退索赔 法院:违反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卫生规定 解除行为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起,勤杂工阿桃一直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该公司承包了一个2000人左右的大食堂。
2020年5月3日下午,阿桃完成了一天的工作,看到工作服有些脏,便脱下工作服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消毒池内清洗。和她同时清洗工作服的还有另外两个员工。这一幕被管理人员看见,当场抓包。
“公司明确规定、多次强调消毒池是用来洗碗、洗筷子、消毒餐具的,你们还明知故犯。我们食堂每天有2000多人吃饭,你们这样做考虑过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吗?”
在管理人员批评教育后,其中一位员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作出反省改正。而阿桃和另外一位女同事小丽拒不承认错误。
阿桃:“之前也洗过,不是都没事吗?有什么大不了的。”
为教育员工,严肃企业规章制度,餐饮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阿桃、小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两人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阿桃于2020年6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阿桃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阿桃遂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饮公司制定并执行的现行《食堂规章制度》第7条规定: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等。
阿桃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餐饮公司召开的《食堂规章制度暨食品安全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包括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阿桃既违反了餐饮公司相关规定,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且有违职业道德。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遂驳回了阿桃的诉讼请求。
阿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阿桃认为其在食堂操作间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的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然餐饮公司《食堂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上述行为,因该规章制度已向阿桃公示,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况且,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单位,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参照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因此,阿桃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餐饮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违反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对内损害餐饮公司经营利益。
综上,餐饮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提醒,各行各业均有其行业红线。对于劳动者不当行为的认定,应综合其所在行业规范标准、具体要求、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形进行判断。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是餐饮服务行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故在该行业领域,是否对食品安全卫生构成影响和隐患是评判的基本尺度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餐饮服务行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提升用工管理水平。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落实各项消毒保洁等制度,做好供餐环节防控,共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 李丹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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