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带您了解什么是“见习期”
我国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规定和实行见习期制度,至今,见习期仍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见习期的设立是对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所实行的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择业就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毕业生“分配”就业的政策陆续废止,在此背景下,见习期制度的规定也逐步调整。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再对见习期作出规定。
2006年7月1日发布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规定:“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
至今,见习期制度在人事聘用关系中仍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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