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网络直播劳动关系判定
裁判摘要
网红主播使用销售公司提供的注册账户在互联网平台上为公司“直播带货”销售产品。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由公司提供,直播内容、直播时间也由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双方之间具有明显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网红主播胡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胡某在供应链管理公司开设在淘宝网账户上“直播带货”,劳务报酬由出场费+直播出货金额结算提成组成并按月计付。胡某每天自行上网直播销售供应链管理公司产品,时间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执行,货品价格由公司确定。胡某直播使用的工作室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
2020年6月,胡某突然提出不再为该公司“直播带货”,此后亦未再至公司。次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请求。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红胡某与供应链管理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胡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供应链管理公司招聘胡某在网上为其销售产品,为胡某提供劳动工具、工作场所,胡某在公司安排时间里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胡某销售工作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供应链管理公司未就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胡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在中国已成主流,也是大趋势。在国家大力倡导“双创”背景下,中小企业更是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提供、产品销售等活动,在更宽广领域寻求商机与合作,“直播带货”已成为网络销售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随着抖音、快手等平台主播人气高涨、迅速吸粉,一批网红主播应运而生,带货产品也从单一走向多元。
2020年疫情出现后,平台“直播带货”更是展现出线下、展柜销售所无法比拟的便利优势得到蓬勃发展,网红主播也以其独特魅力与巨大流量为网络销售赢得支持。
本案中,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拓宽销售渠道,雇佣网红在淘宝平台“直播带货”,就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媒介和网络主播人气开展电子商务的创新实践。需要注意的是,“直播带货”虽加入网络、电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产要素重构式的平台经营,并未影响到劳动用工实质的法律辨析,而仅是实体店向网店、当面交易到网上交易的变化,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识别并未受到冲击,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认定即是很好例证。
(一审法院:常熟法院)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