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死亡,家属可否索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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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的特征,因此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特定权利,依据权利性质属于不能继承的财产,通说观点认为劳动者家属无权继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那么双倍工资属于遗产吗?家属能否主张?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死亡职工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如即便劳动者死亡但工资、奖金等属于劳动者身前应当获得的合法财产,包括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既然二倍工资属于死亡职工的合法收入,那么,死亡职工的亲属就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邹某与刘某结婚时,邹某年仅13岁,邹某跟随邹余香生活;在邹某与刘某结婚后,刘金山与邹某形成抚养关系,刘某甲也承认邹某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故邹某甲、邹某及刘某甲均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金山应得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作为遗产由邹某甲、邹某及刘某甲继承。三人均同意每人取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因此路*公司应支付邹某甲、邹某二倍工资差额为29904元(44856÷3×2),支付刘某二倍工资差额为14952元(44856÷3)[1]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差额具有人身专属性劳动者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的基础上,劳动者不需任何付出而得到的间接收入,而且属于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措施,劳动报酬则是劳动者靠自己出卖劳动力而应得到的直接收入。
原审法院认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并不属于何某的遗产或者何某非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的死亡抚恤待遇,故索彩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即刘鹃玲等要求索彩公司支付未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在广东省每个地方法院的观点大相径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这是劳动争议纷繁复杂的真实写照。
笔者支持否定观点。
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可见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措施,通说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可知,二倍工资会因劳动者未及时主张而消灭,一年期满后法律拟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合同期满为由主张终止。即劳动者没有在一年内离职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为一年,两者从时效来看显然有所区别。
由此可见,二倍工资差额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其兼具人身属性以及惩罚属性。
[1](2019)粤06民终1716号
[2](2020)粤01民终2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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