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员工何时休年休假吗?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7年1月10日入职山东某服装公司从事采购工作,月薪5000元,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2020年因公司订单任务重,经双方协商,公司同意刘某将2020年年休假延至2021年休。2021年春节,因订单减少,公司要求刘某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休完2020、202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刘某该期间的工资。刘某不同意某服装公司的安排,认为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单方面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员工何时休年休假吗?
案件评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本案中,刘某与某服装公司跨年度休带薪年休假的约定合法有效。公司在订单减少时,统筹安排刘某休带薪年休假,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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