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可以认定劳动者的工资情况
来源:人社普法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申请人战某对被申请人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称其于2016年8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自2017年2月起,工资一直未按时足额发放。申请人主张其工资标准为3800元另加餐费补贴,自2017年2月起,仅有10月工资完整发放,其余月份仅发放2000元。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从公司离职,多次与公司沟通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差额工资事项无果。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的差额工资约2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9月,2018年6月至9月降温补贴共计840元。
审理查明
争议双方均认可申请人工资系现金发放,不存在银行工资流水。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数额为3800元另加餐费补贴,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工资数额为2000元,并针对该主张提交了相应劳动合同,记载约定工资为2000元,又提交工资签收单,证明申请人签收月工资数额亦为2000元。战某提交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欲证其实际工资数额超过当时的法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应为其主张的4000元而非被申请人所主张的2000元,被申请人对该证据质证称: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其约定的工资发放数额,被申请人为了员工着想,提高了社保缴纳基数,并且与包括高管在内的所有员工约定的工资均为2000元,因经营困难,故申请人对此知情且自愿接受这样的工资待遇,对此,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工资签收单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交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数额是否为其主张的3800元以上?
处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月工资数额为3800元,并按此标准支持申请人工资差额1万余元。
案件评析
完税证明证据的存在即可以证明申请人月工资超过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虽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签字的工资签收单,但该证据由单位和员工之间自行产生,其本身不需向第三方(政府部门)负责,其证明效力显然低于完税证明,故应认定申请人工资数额为3800元以上。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