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
来源:人社普法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谢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点心员工,月工资5800元。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通知谢某2020年2月1日起暂时不到单位上班,同年3月10日又通知谢某解除劳动合同。谢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提出餐饮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工资(含生活费)及赔偿金等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餐饮公司停工、停产第一个月,谢某可获该月正常工资5800元。此后,餐饮公司仍未安排谢某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谢某因餐饮公司停工、停产而未上班的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41天),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谢某的生活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分段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生活费,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资,超过该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本案对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具有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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