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是谁该支付工资
人社普法
裁判摘要
平台各要素公司是关联企业,对快递小哥构成混同用工。快递小哥主张各关联公司对欠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快递小哥金某于2019年12月起从事某快递公司邮件派送工作,其工作网络平台显示该快递公司及有关网点等信息。某货运公司管理人员徐某与金某协商签订服务合同及具体报酬事宜,也曾支付过金某4个月报酬。
后,某商务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经营与货运公司相同网点的快递业务,合同显示商务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快递业务转让给货运公司。商务公司与货运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及财务混同状况。因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互相推诿,金某未取得报酬,于2020年6月1日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向商务公司、货运公司追索自6月1日以来的劳动报酬。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并由货运公司出面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商务公司此后与快递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其作为特许服务商,将相关业务“发包”给其关联公司货运公司,而金某工作内容等未发生任何变化,商务公司、货运公司对金某构成混同用工,金某主张二公司连带支付其劳动报酬于法有据。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基于互联网与物流行业蓬勃发展,快递业吸纳众多劳动力,快递小哥合法权益保障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平台将物流、区域配送等项目模块拆分时,诸如本案中的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均会成为其生产要素运营管理中的一个环节。
作为平台要素企业,一般由货运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商务公司提供网点经营及区域配送服务,通常不会产生业务交叉或移转。但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劳动者的工作管理、报酬支付等调查,以及货运公司、商务公司人员结构、经营范围、投资股东及财务运作等分析,发现二公司实为关联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存在投资人同一及财务混同情形,金某除从货运公司取得报酬外,也接受过商务公司工作指派,进而认定二公司基于混同用工对劳动报酬等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给快递小哥工资取得权予以充分保护,也对混同用工等不规范行为进行应有规制,对倡导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健康有序运行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一审法院:园区法院;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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