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出力同时要“有心”
近些年,法律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也加大了治理和惩处的力度,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大为改善,但由于家庭作坊雇工、建筑企业雇工、农民工帮工等用工形式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流动性,不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欠薪现象仍时有发生。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件农民工讨薪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自称,1997年春节后,其开始在张某开的作坊里做工,负责打磨石材,并工作了10个月。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了计件工资和单价。期间,李某支取过几次生活费,但双方并未按月结算过工资。自离开张某的作坊,李某始终没有找张某主张过欠付的工资,直至2020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欠付的工资7000余元。张某否认欠付李某工资。李某为佐证其主张,提供其自行记载了欠付工资情况的1999年暂住证、1997年旅游照片以及一名1999年与其一起打工的工友的证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的欠付工资数额。张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不欠付工资,对于张某是否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考虑到李某二十多年来一直未向张某当面主张权利,且李某对其在事发之后的两三年内曾起诉或报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如果要求张某将相关的清单、结清款项的证据保存二十多年,并不符合公平、公正及经济活动稳定效率的原则。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因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诉讼前曾向张某主张过欠付劳务工资、张某曾答应偿付等事实存在,特别是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欠付其劳务工资的事实存在,其对此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至于其上诉提出的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结清劳务工资的问题,因其事隔20余年才提起该案诉讼,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再行要求张某留存相关证据实属加重张某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该案实际情况,认定李某有责任提供一定证据来佐证张某未结清劳务费,并无不当。李某不认可张某已经结清其劳务费,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示】
若被欠付劳务工资时,需要积极维权,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一是要保留务工或提供劳务的证据,比如工地出入证、暂住证等各种由对方或者第三方制作下发的有效证件,特别是能反映出帮工地址的证件。
二是按月或者定期与包工头或者劳务雇佣方核对欠付劳务费数额,并制作、留存有对方签字的书证。
三是保存撤场和离职时有双方签字的关于工资结算情况的书证。
四是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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